(2015)济民四终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与顾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顾豹,李占军,范志辰,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四终字第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负责人孙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XX,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豹,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术静,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章丘市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占军,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志辰,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被上诉人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长春路。法定代表人李敬民,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豹、李占军、范志辰、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4)章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王云春审判员 孟繁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