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同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冯某,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4)同民一初字第14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长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