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祥与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李祥。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冯英,系德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祥负担。审判员 范荣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蒲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