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许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4500000元(人民币,下同)、利息2012349.97元、支付迟延履行金4573.6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共计48779元,本案的执行费5377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6619482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新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真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