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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3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张志慧、胡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393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大厦一楼。代表人丘毅亨,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涛,职员。委托代理人詹莲丽,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慧,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胡金平,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下称民生厦门分行)与被告张志慧、胡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芳人民陪审员杨敏凤人民陪审员苏丽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陈文盈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