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向阳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3月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思华、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黄XX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商务车,沿平舆县西塔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烈士陵园东北角附近时,与谢XX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2015)0249号检验鉴定报告,结论为被告人黄XX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9.8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黄XX户籍证明、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协议书、申请;光盘一张及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X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徐赟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骆云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