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浙江沪缙机床有限公司与周德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沪缙机床有限公司,周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33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沪缙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壶镇镇锦绣工业园区兴达路300号。诉讼代表人:吕丽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俊,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德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沪缙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10000元,未执行6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周德强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33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小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