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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125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跃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由于性格差异较大,经常打架生气。被告经常赌博,尤其是在输钱后就变卖家中财产。最让我难以忍受的是被告稍不如意就经常对我打骂,2012年被告再次对我打骂后,我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我被逼无奈在2013年2月18日年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彼此之间无任何改观,期间未履行过任何的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故依法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我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我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19日生女儿张某乙,2012年12月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带女儿回家居住,二人开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在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庭审时原告出示(2013)曲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及女儿张某乙的意见书一份、张某甲保证书两份。女儿张某乙称如果父母离婚,愿随母亲韩某生活。提交被告张某甲保证,证明被告如果再赌博或者殴打原告,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离婚后自己独自抚养女儿。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长期分居,经本院多次做原告和好工作,原告坚决离婚,夫妻感情应视为确已破裂,原告离婚之诉,应予支持。婚生女儿张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并且要求随原告生活,还应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愿意自己独自抚养女儿,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婚生女儿张某乙随原告韩某生活,抚育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靖审判员 郑志新陪审员 张四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