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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荣执字第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曲广珍、王吉堂与毕民生、田秀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广珍,王吉堂,毕民生,田秀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荣执字第475-2号申请执行人曲广珍。申请执行人王吉堂。被执行人毕民生。被执行人田秀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荣崖一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毕民生所有的鲁K×××××汽车一辆。查封期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出卖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