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白昆与王祥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昆,王祥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013号原告白昆。被告王祥鹏。原告白昆诉被告王祥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经向原告释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情况,故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对被告王祥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梦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