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师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师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4年6月17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被告杨某,男,汉族,1985年8月16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结婚。2009年2月29日生育长女,2011年2月生育次女。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由于被告生活不检点、不关心原告,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没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第二次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婚生女儿均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所欠债务由被告偿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辩称:诉状所说的恋爱、结婚、生育子女情况是对的。小孩还小,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请求法院做工作,协调我们合好;我先后打着原告四次是事实;房屋是老人的财产,共同财产只有10多平方宅基地,共花去3000余元;家庭共同栽得一片杉树有8000棵左右;夫妻共同债务41万元。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共同财产、债务具体有多少;3、子女如何抚养。原告针对争议焦点及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1、原告张某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复印件,照片各一份,欲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住院的事实;2、(2014)师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2009年5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9年2月29日生育长女,2011年2月生育次女。共同生活中,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好生活琐事而经常吵打。原���于2014年2月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并分居生活。原告第二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中,因不能正常处理生活琐事而经常吵打,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能和好,并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审理中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婚生子女,双方均有抚养教育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长女由被告负责抚养,次女由原告负责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根据本案实际,由被告所有和负责清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2、婚生长女由被告杨某负责抚养,次女由原告张某负责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有财产归被告杨某所有;4、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杨某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庆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娜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