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张才华、颜光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东,张才华,颜光才,德州市××人联合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888号原告李卫东。被告张才华。被告颜光才。被告德州市××人联合会,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1566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颜光才所有的座落于共青团路50号区体委宿舍西-6-12号房产一套,房权证号为87××95号;座落于大学路名苑小区11号楼1单元1层111101号房产一套,房权证号为S4××36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毕经斌审 判 员 高 燕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瑞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