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李某,城镇居民。被告刘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