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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传良与吴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良,吴通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300号原告:张传良。被告:吴通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良与被告吴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通亮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良撤回对被告吴通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76.50元,由原告张传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