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传良与吴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良,吴通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300号原告:张传良。被告:吴通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良与被告吴通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通亮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良撤回对被告吴通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76.50元,由原告张传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