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板桥街道办事处台南社区居委会与孙和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板桥街道办事处台南社区居委会,孙和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575号原告连云港市板桥街道办事处台南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板桥安置小区25号楼。负责人张志刚,主任。被告孙和雨。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板桥街道办事处台南社区居委会诉被告孙和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板桥街道办事处台南社区居委会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板桥街道办事处台南社区居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汶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