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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林某与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甘某。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3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某于2013年4月16日至6月18日止已交执行款3000元到本院,该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某领取,之后,被执行人甘某分期直接付款7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林某收取,并缴交本案执行费1117元到本院。至此,被执行人甘某已履行清偿款共计8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林某,其中清偿分割房屋折价款80000元,本案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人林某自愿放弃追偿被执行人甘某逾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和余欠本案的受理费150元,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笫(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玉区法民初字第3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唐国兴审判员 曾桂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