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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