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民诉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扬州开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扬州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开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扬州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诉保字第0046号申请人扬州开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南苑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曹如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扬州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高邮市文游中路133号。法定代表人傅元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扬州开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扬州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等值资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汇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等值资产。诉前保全费167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宽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