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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索某某与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某,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索某某,女,藏族,青海省祁连县。被告象某某,男,藏族,青海省祁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某某与被告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索某某以双方已在祁连县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索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富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春花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