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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广州牧歌饮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况某某、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牧歌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况某某,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264号原告广州牧歌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从公路竹料段过公路中段自编3号。法定代表人严银娣。被告况某某,男,住高安市。被告郑某某,女,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牧歌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况某某、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况某某、郑某某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况某某、郑某某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