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山东鲁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明学、李振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明学,李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09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鲁化路31号。法定代表人于俊茹,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明学。被执行人李振,系李明学之子。山东鲁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明学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商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明学、李振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学、李振的银行存款元;二、以上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安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