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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彭云成与赵双玉、蒲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云成,赵双玉,蒲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彭云成。委托代理人张罗(特别授权),南充市嘉陵区泓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双玉。被告蒲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云成诉被告赵双玉、蒲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云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云成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云成撤回对被告赵双玉、蒲光芬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彭云成承担。审判员  陈扬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璐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