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彭云成与赵双玉、蒲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云成,赵双玉,蒲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彭云成。委托代理人张罗(特别授权),南充市嘉陵区泓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双玉。被告蒲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云成诉被告赵双玉、蒲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云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云成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云成撤回对被告赵双玉、蒲光芬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彭云成承担。审判员 陈扬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璐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