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顾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长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