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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谭玉林与苟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玉林,苟学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731号原告谭玉林,男,1968年7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苟学平,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玉林诉被告苟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玉林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谭玉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嘉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