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谭玉林与苟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玉林,苟学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731号原告谭玉林,男,1968年7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苟学平,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玉林诉被告苟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玉林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谭玉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嘉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