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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江苏荣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鸿润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江苏荣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鸿润担保有限公司,江苏荣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曹家成,杨芝萍,徐树平,黄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7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西路68号。负责人肖亚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华,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荣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277号。法定代表人徐树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鸿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路建院观筑大厦1506室。法定代表人曹家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荣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277号。法定代表人徐运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惠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宁海工业园迎宾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黄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家成。被执行人杨芝萍。被执行人徐树平。被执行人黄霞。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海商初字第00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175906.0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商初字第006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宋 剑执行员  赵志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掌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