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戚某某诉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杜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72号原告戚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栋,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原告戚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戚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撤诉申请是原告戚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适当处分,故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戚某某承担。审判员 谭昆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