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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戚某某诉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杜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72号原告戚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栋,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原告戚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戚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撤诉申请是原告戚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适当处分,故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戚某某承担。审判员  谭昆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