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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王某甲诉被告范某某、张某某、范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范某某,张某某,范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521-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王某甲,男,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范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张某某,女。被告范某甲,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范初雨之父,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甲诉被告范某某、张某某、范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某、张某某、范某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甲撤回对被告范某某、张某某、范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2���,减半收取996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甲承担。审判长  米学敏审判员  崔广田审判员  韩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