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湘潭雨湖区城郊小额贷款公司与王巧、湖南广绘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雨湖区城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广绘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王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湘潭雨湖区城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威,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湖南广绘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巧,女,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申请执行人湘潭雨湖区城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广绘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王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2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南广绘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王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巧名下的银行存款1219000元,剩余债务,经双方自愿协商,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潭中民三终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俊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