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沈寿生与无锡市鸿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寿生,无锡市鸿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3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寿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鸿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巡桥北堍。法定代表人蒋燕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运河东路109号。法定代表人薛军,该公司董事局主席。上诉人沈寿生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鸿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0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伟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刘翼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