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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时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498号原告:时某某,男被告:吴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