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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倘与周艳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倘,周艳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48号原告王倘,女,26岁,汉族,住山西省。法定代理人王建平(系王倘父亲),男,52岁,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桂莲(系王倘母亲),女,51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周艳兵,男,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王倘与被告周艳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倘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