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倘与周艳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倘,周艳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248号原告王倘,女,26岁,汉族,住山西省。法定代理人王建平(系王倘父亲),男,52岁,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桂莲(系王倘母亲),女,51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周艳兵,男,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王倘与被告周艳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倘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