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行执审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与杜喜山非法占地一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杜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行执审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银,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冠辉,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亚飞,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杜喜山,男,汉族,1947年3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杜喜山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灵国土资执罚(2014)第9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执罚(2014)第9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执罚(2014)第9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对非法占用的79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罚款计237元”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9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执罚(2014)第9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对非法占用的79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罚款计237元”准予强制执行。对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灵国土资执罚(2014)第9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9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受理。申请人如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姚晓军审 判 员 王项锋人民陪审员 杨晓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