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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一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临沂汇景置业有限公司与临沭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晁梓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汇景置业有限公司,临沭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晁梓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1987号原告:临沂汇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济台,经理。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滨河大道西岸与沂河路交汇处。被告:临沭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怀承,经理。住所地:临沭县苍山北路与沭河东路交汇处。委托代理人:邰德见,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晁梓漳,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汇景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沭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晁梓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汇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30元减半收取112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收取16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贺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