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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岩与郭砾、于谦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岩,郭砾,于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高岩,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郭砾,女,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于谦勇,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高岩与被执行人郭砾、于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岩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40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并已履行10万元借款,承担执行费1400元,并用工资分期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