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会章与郭志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章,郭志新,张会章,郭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张会章,男,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郭志新,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志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志新对登记在阮少楠名下的曲阳县永宁花园2号楼东单元2003室拥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志新位于曲阳县永宁花园2号楼东单元2003室的房屋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执行员 田秀君执行员 刘立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