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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王继旭,温春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9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负责人:吴文英,行长。被执行人王继旭,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温春金,女,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三元支行申请执行王继旭、温春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继旭、温春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