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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旭峰诉被告秦宝明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99号原告高旭峰,男,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郭家岔村人,身份证号142326198904281474。被告秦宝明,男,1965年7月25日生,汉族,临县安业乡安业村人,身份证号142326196507251811。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旭峰诉被告秦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旭峰与被告秦宝明就本案已自行调解处理,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旭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原告高旭峰负担。审判长  高维平审判员  牛峰亮审判员  樊成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