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周某,城镇居民。被告高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