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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周某,城镇居民。被告高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勋庆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