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XX诉被告左XX、左X、吕XX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左XX,左X,吕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577号原告朱XX,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莉,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佘玲玲,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左XX,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左X,男,199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吕XX,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左XX,简况同上(系被告左X之父)。被告吕XX,简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诉被告左XX、左X、吕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XX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孙晓凤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人民陪审员  马梅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佳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