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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宝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栗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栗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宝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县铜冶镇官司村。法定代表人李成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该公司员工。被告栗树军,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栗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宝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