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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商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济南沃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济南森特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沃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济南森特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1708号原告济南沃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苗连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建国(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森特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范恩军,董事长。原告济南沃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沃土医疗器械公司)因与被告济南森特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沃土医疗器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森特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沃土医疗器械公司诉称:原告自2013年5月份向被告供应医疗耗材。被告承诺压三批货后支付原告一批货款。至2014年4月,原告为被告供货货款为人民币30701.05元。被告拖欠上述货款未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701.05元;2、被告支付因拖欠货款而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当庭放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济南沃土医疗器械公司向本院提供销售单、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被告济南森特医院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自2013年开始,原告济南沃土医疗器械公司与被告济南森特医院之间存在买卖医疗耗材的合同关系。自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被告济南森特医院从原告济南沃土医疗器械公司处购买医疗耗材价值共计30701.05元。被告济南森特医院一直未支付上述货款。上述事实,由原告举证的证据及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土医疗器械公司与被告济南森特医院之间买卖医疗耗材的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未能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30701.05元,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济南森特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沃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30701.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由被告济南森特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孙 营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