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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清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郜文玲与刘士军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39号原告郜某某,女,1971年12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马庆科,男,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2月22日生。原告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郜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郜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长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人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