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0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泉林人民陪审员 常 宏人民陪审员 朱中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