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行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灯祥与王德东、卢艳芬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灯祥,王德东,卢艳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徐灯祥,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芗城区被执行人王德东,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芗城区被执行人卢艳芬,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芗城区申请执行人徐灯祥与被执行人王德东、卢艳芬债权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3)芗民初字第8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灯祥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1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代理审判员 陈学榕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