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储志与储苗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志,储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691号申请执行人:储志。被执行人:储苗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储苗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储苗林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二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