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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县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子龙与吴买扎、白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龙,吴买扎,白玉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县民初字第133号原告:陈子龙,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吴买扎,男,1971年9月5日出生,回族。被告:白玉祥,男,1970年6月3日出生,回族。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子龙诉被告吴买扎、白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子龙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子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子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