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郭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604号原告许某某,女,1986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茂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