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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郭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604号原告许某某,女,1986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茂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