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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郸淮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郸淮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202号原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法定代表人:韩国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兆明,系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郸淮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郸城县城西工业区,现住址在淮阳县南环路金花园。法定代表人:宋麒,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新民,系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郸淮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付占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2年6月,原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了被告河南郸淮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郸城至淮阳一级公路二期工程的公开招标,并按被告的要求购买了该招标项目DHLM-NO0.1标段和DHLM-NO0.3标段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支付了资审保证金600000元和投标保证金1000000元。项目开标后,原告未中标。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退还保证金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南郸淮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将欠原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款16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于2015年4月15日起至同年8月15日止每月十五日还款200000元,共计800000元;余款8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计款90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二、原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被告河南郸淮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