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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铁执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与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卢磊、李薇、张宁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卢磊,李薇,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保字第86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熊津成。被申请人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星海。被申请人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磊。被申请人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杰。被申请人卢磊。被申请人李薇。被申请人张宁。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受委托人徐婷婷的委托,于2013年10月10日与被申请人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被申请人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月27日止。同日,被申请人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卢磊、李薇、张宁分别与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担保合同》,为上述委托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务到期后,委托人徐婷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及被申请人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卢磊、李薇、张宁先后对上述贷款进行三次展期,2014年3月26日签订最后一次《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将展期期限延至2014年4月28日,展期本金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上述合同经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05786-205790号、(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4991、41598、57403号。还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尚��借款本金6000万元以及利息,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卢磊、李薇、张宁也未履行担保责任,违反了合同约定。据此,申请人向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申请,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4年7月14日出具(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330号《执行证书》。现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卢磊、李薇、张宁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33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卢磊、李薇、张宁价值人民币64865320元的财产或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西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仇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