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锐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李显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锐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显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锐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燕山大道3-5号B栋1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754264344。法定代表人张小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显元。上诉人深圳市锐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显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松劳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锐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锐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锐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